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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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 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第一条 合作社的名称: 。 第二条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 。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 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 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 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第六条 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应当向 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
3、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 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 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第八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 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 继承权
4、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 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第
5、十条 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 日内,退还记 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 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亏损的,资格 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 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第四章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6、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
7、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 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7、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 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8、。当成员数超过一 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 部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审议通过理事会、执行监事的工作报告;
9、9、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11、审议决定成员除名; 12、选举成员代表。 13、对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变更事项作 出决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 2、执行监事建议; 3、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理
10、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监事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成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 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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