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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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为十个步骤,简称十步工作法:第一步 职位申请有关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班子情况和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有关单位在书面请示
2、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第二步 民主推荐 对有关职位经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各呈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一般同时进行,对两种推荐结果相互补充、互相印证。民主推荐的范围、程序等按照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并视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三
3、步 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任职回避和公务员身份等情况。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属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6号)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粤组字20063号)有关规定;涉及任职回避问题,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规定;属于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机关任职的,还应符合公务员法和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第四步 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
4、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按照有关程序列为考察对象。第五步 综合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
5、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也可视情况适当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干部考察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应参照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执行。考察结束后,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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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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