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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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劳动动防防护护用用品品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规规定定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 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 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 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 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
2、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 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 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 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 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
3、发的安 全标志负责。 第第二二章章 劳劳动动防防护护用用品品的的生生产产、检检验验、经经营营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
4、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 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有满足需要
5、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 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 第第三三章章 劳劳动动防防护护用用品品的的配配备备与与使使用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 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 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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