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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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人事管理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制定、调整本单位薪资结构体系以及工资调整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其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须报集团高层会议于每月上旬研究后实施。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并按章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
2、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第六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公司负
3、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第十二条 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模式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区公司在每月最后三天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最迟于次月一日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资金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
4、向银行贷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4、地区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5、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地区公司拨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拨付地区公司款项,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000万元以上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1、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如工程款、归还贷款、政府规费、广告费等),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
5、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土地合同款项的支付,按本制度第五章“土地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除工程预借款以外的特殊情况付款(含无合同、超合同等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3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3、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已付进度款。当月工程预借
6、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每项目半年不得超过1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3、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50万元(含50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4、业务费不允
7、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地区公司负责人须严格把关。 5、业务费年终节省金额的30%部分用于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占40%,其余60%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分配奖励给相关员工。6、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借款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万
8、元以上、100万以内(含100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100万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2、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对外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超额
9、部分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章 档案印章管理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归属集团监察室直管,负责当地公司档案、印章事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综合档案的直接管理工作,并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设计、招标、工程、预决算等部门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所有公司级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及行政人事、招投标、工程部等部门印章的直接管理,并依据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其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审批权限1、所有已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定标审批。2、各种赔
10、偿、补偿及固定资产(不含汽车)转让或处理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及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3、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4、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
11、分管领导审批。5、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6、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7、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大型设备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项目合同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8、各地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9、严禁对超出地区公司审批权限的合同进行拆分,确因实际需要对合同承包范围分标段签订合同或对原合同承包范围另行发包的,所有合同(包括
12、减少原合同承包范围的补充协议)一并报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审批权限1、合同约定不得调整价格(包括单价或总价)的,严禁擅自调整合同价格。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2、工程类合同因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方案调整及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完成相应核价审批后再报审合同。工程类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的:(1)子目单价变化导致合同总金额增加幅度超过10
13、%且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工程量变化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且合同增加金额超过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均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工程类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但不包括上述(1)、(2)项两种情况任意一项的,由地区预算部核价后报地区负责人审批。3、工程类补充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金额增加超过2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他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
14、批;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工程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减少超过2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其他类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直接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其他规定1、单项工程委托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2、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销售代理合同、物业代理合同、园林设计合同、酒店经营代理合同、六大中心经营代理合同及1000万
15、元以上的主体、精装修、园建、智能化施工合同由集团签订,各地区公司盖章。4、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形式进行赔偿、补偿、奖励及上调价格。5、严禁通过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合同条款,增加与原合同无关内容,加大我方义务。 6、严禁各地区公司及属下公司变相以合同形式为不合格单位提供挂靠,使违规经营活动合法化。7、合同管理中心定期对地区公司权限内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与考核;对合同与招标文件、定标结果、法律法规、资格资质要求相符与否分别抽查不少于20%,对合同与审定清单、审定品牌、审定方案、范本等相符与否分别抽查不少于10%;对合同变更及补偿100%检查。
16、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各地区公司于每月5日前须集中将上月签订的300万元以上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报送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备案;每月2日前将工程类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合同变更台账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开发建设监察中心、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第二十七条 合同标准化1、各地区公司原则上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报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容许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2、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
17、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审批。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约监督1、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区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派专人对地区公司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董事局领导;各地区公司对合同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合同管理中心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00%进行复查。2、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必须设专职合同履约监督人员,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对所有合同对外付款进行审核并建立合同付款审核台帐。3、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须对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发出的凡涉及重点合同条款的内容,如:重大质量事故问题、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
18、的函件进行审核。4、地区公司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复函(经合同管理部审核)驳回相关申请;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应提出初步意见报地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安排分管领导组织工程部、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招投标部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审核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核金额超过20万元的,地区公司将审核意见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讨论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招标的副总裁批示,并将批示意见反馈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合作方进行协
19、商,协商结果参照合同补偿权限报批后签定补偿协议。严禁各地区公司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进行确认。5、地区公司应督促对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协助地区公司财务部办理保证金保函的提交、审核、退还,编制履约保证金保函台帐,每季度报集团财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免除的,按原合同审批流程报批。6、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时,由产品质量监察中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界定,并形成书面的证据。由地区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严禁地区公司项目工程部自行主持召开事故鉴定会,形成会
20、议纪要,作出对我方不利的结论意见。7、施工单位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整体工期明显无法满足进度要求的,各地区公司负责人有权调整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相关合同按集团规定权限报批。调整承包范围前必须做好相关维权取证工作,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8、施工过程中原则上禁止变更合同约定材料品牌,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报批。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合同重要信息台帐与合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汇总表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主席。第五章 土地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新项目的论证、谈判、决策由集团投资中心统一管理,土
21、地合同(含一手土地取得合同、二手土地取得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借款合同、为履行土地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签订均须经集团投资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涉及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拆迁协议、土地合同相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单方承诺、往来函件等须由地区公司按土地合同审批流程上报至投资中心、经营中心及主管投资中心的副总裁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十一条 土地合同款项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及主管投资中心的副总裁审核后方可支付;1000万元以上的付款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
22、投资中心及主管投资中心的副总裁审核,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土地合同签订后,地区公司负责土地合同的履行,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对各公司土地合同履约工作进行监督。地区公司开发部须于每月20日前,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投资中心,由集团投资中心进行汇总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及董事局主席。 第三十三条 土地合同的立项部门须在土地合同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签订的土地合同原件均交集团监察室备案,以地区公司为主体签订的土地合同原件均交各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备案,监察室或监察分室须向集团投资中心备案一份复印件。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或复印土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均须按公司规定
23、报批后从监察室借阅或复印,不得转借或私自备份。第六章 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协助处理。具体内容包括:(1)案件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200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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