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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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案例要旨】无效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类十分特殊的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施工合同结算后果的处理应当突破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适用折价补偿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而是由无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朱某2008年7月13日,丙公司(甲方)与甲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公司上海市四川中路某处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事宜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项目设
2、计费100,000元。同月15日,朱某直接向甲公司支付50,000元。2008年9月12日,丙公司(甲方)与甲公司(乙方)再次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五条明确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由于甲方的要求原设计中的餐厅营业方向重新定位,因此需重新签订合约。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为130,000元。并设特别条款:若乙方中标该施工项目,则上述设计费全免。已收取的设计费用转换成工程预付款。同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2,000元。2008年11月20日,甲公司(乙方)中标涉案工程并与朱某(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建筑装饰及安装总承包;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工期为3
3、0个日历天。四、合同定价:751,169.50元。五、付款方式:甲方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1、签订合同开始施工图制作,计价基数为合同定价,累计付款35,金额262,909元。2、隐蔽工程完工三日内,计价基数为合同定价,累计付款40,金额300,467元。3、油漆工程进场时,计价基数为合同定价,累计付款20,金额150,233元。4、竣工验收办理结束时,计价基数为合同定价,累计付款5,金额37,558元。同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30,909元。同月22日,甲公司进场施工。2008年12月24日,朱某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100,000元。2009年6月,丙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
4、。涉案工程已于2009年8月31日一审第一次庭审前由乙公司实际投入使用。2009年6月23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支付工程款137,793.50元;朱某支付甲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59,111元;朱某支付至其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56.72元(137,793.50元59,111元)5.31365天187天5,356.72元);乙公司承担全部连带付款责任。【裁判结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争建设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工程已实际由乙公司投入使用,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公司主张按约定获取
5、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且朱某、乙公司对共同作为委托方参与其中且三方均无异议,甲公司向未在合同上署名的丙公司(乙公司)主张连带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但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项,由于系争合同属无效,甲公司亦无充足证据证明交付时间,因此法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一、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7,793.50元;二、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由甲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46,331元;三、乙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朱某应当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全部连带付款责任;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甲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乙公司、朱某向其支
6、付工程款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争施工合同当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甲公司施工完毕,并实际由乙公司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甲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亦于法有据,虽然上诉人无法证明系争工程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争工程已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交付使用,故可自该日起算利息,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二审判决:(1)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第四项;(3)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以本金84,124.50元,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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