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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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2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
3、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章 申 请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 3 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3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
4、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第四章 审 批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从严把握,总量控制,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从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
5、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4(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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