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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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定“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组织“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工作。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第四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
2、五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一)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 10 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 3000 册件以上;(二)有古籍专用书库;(三)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四)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
3、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四)文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专家委员会评审。(五)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提交文化部。(六)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 30 天。(七)文化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七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按年度向文化部提交古籍保护情况报告。文化部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对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不良后果的单位,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处理。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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