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3单元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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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3单元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1 1熟悉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申请提和受理等程序;熟悉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申请提和受理等程序; 2 2掌握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申报掌握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申报和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 3 3掌握管理人及其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掌握管理人及其资格、职责和权利义务、 4 4掌握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及其议事规则;掌握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及其议事规则; 5 5熟悉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基本规定;熟悉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基本规定; 6
2、 6掌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掌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运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能运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第第3 3单元单元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13.23.3第第3 3单元单元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3.43.53.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1 3.1.1 破破 产产
3、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它一般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法律程序。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2 3.1.2 破产法破产法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破产法: :是规定在
4、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破产法的的调整范围调整范围:一般: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特别情况。1 1、 破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破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
5、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1 3.1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 1986 1986年年1212月月2 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业破产法,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 新法新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
6、所有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等组织则也可以参照适用。人等组织则也可以参照适用。2 2、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及其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及其适用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1 3.2.1 破产的原因破产的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我国企业破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我国企业破产法
7、第产法第2 2条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2 3.2.2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8、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2.3 3.2.3 破产的受理破产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受理时限破产申请的驳回与裁定通知、公告(1 1)(2 2)(3 3)(4 4)1 1、破产的受理及其时限、破产的受理及其时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2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破产申请受理
9、后的法律效力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2 3.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国有企业,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国有企业,20112011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务,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 1)流动资金)流动资金7070万元。(万元。(2 2)自有设备,折价自有设备,折价120120万元。(万元。(3 3)租借的设备,计价)租借的设备,计价1818万元。(万元。(4 4)厂房估价)厂房估价90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万元,已经抵押给一
10、个债权人。现在问:(现在问:(1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 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案例3-1 3-1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管理人是法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体现在: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体现在:对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
11、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3.3.1 3.3.1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1 1、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担任
12、。 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 3、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1 1)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
13、的职责(2 2)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3 3)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法院同时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法院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自行聘请了指定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自行聘请了6 6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规定每个月每人作,规定每个月每人30003000元。待破产清算时,管理人要求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元。待破产清算时,管理人要求支付工作人员工资
14、和日常费用及自己工作报酬分别为和日常费用及自己工作报酬分别为1010万元、万元、8 8万元和万元和1515万元。债权人会议对万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以上费用产生异议,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管理人以上费用产生异议,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案例3-2 3-2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3.2 3.3.2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企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
15、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等。1 1、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 2、债务人财产的特别保护、债务人财产的特别保护(1)管理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时期内所为的有损债务人财产从而
16、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了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管理人的追回权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对债务人的下列财产行使追回权。由于上述撤销行为的行使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破产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
17、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 3. .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减少权利人的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的抵销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4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8、,为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3.3 3.3.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 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
19、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43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
20、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3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
21、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3.3.4 3.3.4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1.1.债权申报及其范围债权申报及其范围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规定的机关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序向人民法院规定的机关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律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
22、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2.2.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3 3个月。个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1 1)职工债权不)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必申报。(2 2)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人的债权申报。(3 3)保证人或者其他连)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23、(4 4)连带债务人破产)连带债务人破产的债权申报。的债权申报。(5 5)被管理人或者债务)被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债权申报。人解除合同的债权申报。(6 6)委托合同受托)委托合同受托人的债权申报。人的债权申报。(7 7)票据付款人)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的债权申报。3 3、不同债权的申报处理、不同债权的申报处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经济法编写组编写组3.3 3.3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4 4、破产债权、破产债权(1 1)破产债权及其范围)破产债权及其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
24、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东北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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