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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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检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检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职工行为,保障全检测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检测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范了安全监察奖惩管理,避免安全生产的奖罚存在多重标准、尺度不一的现象。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必须坚持“有理有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参考类似条款处罚或会议决定,不得依据个人意愿随意处罚。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测公司各科室、检测室、煤质采制化室、
2、煤质采制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为维护检测公司安全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安全奖惩管理,由检测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李能考副组长:吴彦泽成 员:任德慧、杨兴林、李光斌、刘鹏、于永清、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办,由质量安全办主任负责。第六条 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讨论与表决。(二)公司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审定、奖励、处罚金额的审批管理工作。(三)分管安全、经营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的审核管理工作。(四)质量安全办负责全检测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提出奖罚意见,对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罚款事项
3、,由质量安全办下发罚款通报,每月交给经营办代扣。(五)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质量安全办可对各单位和个人的不安全行为依据检测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若有与本办法中不安全行为分级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不安全行为分级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由各单位提出意见,经检测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刑事责任移交地方司法部门处置。第三章 安全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检测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要求、指令、命令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给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据检测公司安委会决定执行,必要时撤销行政职务处理。第八条 重大安全活动不落实、记
4、录不齐全、弄虚作假者,罚主要负责人100元。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不按时值班、跟班,罚款200元;值班记录不填或记录不全、不规范,罚100元。第十条 发现“不安全行为”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与“不安全行为”人员同等处理,管理人员必须加倍处罚。第十一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恶劣的典型“不安全行为”人员,可提交安委会研究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对检查举报“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拒绝提供姓名或谎报者,加罚300元。第十四条 因“不安全行为”造成影响生产和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依据情节和追查报告
5、处以500元罚款,对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个人罚款集体承担,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原被罚人员加倍罚款。第十六条 对拒绝签收隐患通知单、拒不整改或不按时整改,罚责任单位500元,并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或由安委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未遂及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者,罚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由安委会决定处罚。第十八条 干部带头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情节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和安委会决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无证入井、无证上岗、持假证或冒名顶替使用他人证件入井、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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