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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
2、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本细则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2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本细则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
3、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自
4、检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内容每月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 25 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四条 (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当复3核不
5、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第五条 (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 (结果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第二章 项目考评第七条 (考评主体及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
6、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 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 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第八条 (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 1 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第九条 (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机构,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制订项目考评计划并按照4“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
7、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严重失实的按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 25 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平台”。第十条 (考评评价)项目考评按得分(抽查符合率100)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一)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均达 80 及以上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认定为“优良”;(二)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在 70 以下,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1.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2. 未录入“平台”的;3. 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
8、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4. 未按图施工,特别是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5. 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6.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7. 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8.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59. 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10. 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11.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核定为“不合格”的;12. 日常质量监督、上次项目考评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
9、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3) 项目考评“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第十一条 (考评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附件)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施工质量
10、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结果认定书(附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通过整改达到合格,否则不得组织相关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监理免责)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6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
11、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表“监理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第十三条 (不合格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对未录入“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汇总后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
12、乡建设厅。第十四条 (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1)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1、 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 3 名的市州和前 10 名的县(市区)。7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 10 名或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项目。4、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
13、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二)修正方式。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 1%且不少于 10 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
14、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 1 月 5 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第十五条 (年度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8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
15、附件),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 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90%及以上 20%60%以下 0未按规定上报比对抽查符合率 0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 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2)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3)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等考评不符合的;(4)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原因项目经理被
16、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 12分的;(5)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 2 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除外);(6)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 50%的。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9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
17、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第三章 企业考评第一十七条 (定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第一十八条 (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一十九条 (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 5 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
18、为前 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不合格”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 2%且项目考评项目“不合格”次数不超过 2 次;(二) 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三) 当年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10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 3 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 12 分 3 人次以上的。第二十条 (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
19、格率超过 5%且项目“不合格”次数超过 3 次的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 2 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三) 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四) 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4次及以上的;(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 12 分达 10 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第
20、二十二条 (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11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
21、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考评主体应依据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第二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 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12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XX 月 XX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