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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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南京京医医科科大大学学文文 件件南医大校2016 77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为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学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 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
2、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2016 年 12 月 30 日- 2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学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 、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苏教科20167 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
3、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凭据报销的办法,住宿天数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第四条第四条 差旅费以财政部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标准为基础,考虑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第五条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4、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 3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标准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1.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2.2.二级及以上专业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5、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二类1.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2.2.副高级职称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六级管技术人员、六级管理岗位人员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余人员(学生参照执行)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4 -(一)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报销时: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一类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管理岗位人员可按照二类标准选择交通工具。(二)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6、、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可随行一人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三)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的, 夕发朝至乘车时间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四)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
7、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原则上应选择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通过单位银行转账方式购票。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报销飞机票时,需附机票和登机牌或电子行程单和登机牌。第三章第三章 住宿费住宿费第十条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附件 1) ,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上浮期限和比例按财政部规定。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报销时:二级及
8、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一- 5 -类标准选择住宿、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管理岗位人员可按照二类标准选择住宿。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销。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四章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 120 元/人/天外
9、,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人/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差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减半计发。第五章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 0 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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