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整理(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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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济法考点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是指依法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有两种:一是有投资人清算;二是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
2、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不愿自己清算)。 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债权);所欠税款(国家债权);其他债务(普通债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同: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异:1.出资人数不同。 2.出资人身份不同。
3、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 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三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决定权(表决权一人一票) 2.监督检查权 3.对外代表权 4.利益分配权 5.优先购买权义务:1.出资义务 2.分割财产限制(分割财产情形:1.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的;2.合伙
4、人依法退伙的;3.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3.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禁止非法自我交易) 4.分担企业风险六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人可以再合伙协议中约定表决方法,只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采取这一决策方式) 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即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才能作出决定。(10点)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的含义: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2.入伙的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是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无上述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
5、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没有变化。3.退伙的含义: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4.退伙的方式:(1)、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2)、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在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3)、除名退伙,指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八合伙企业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
6、,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章 公司法一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理论上一般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法定性)2.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3. 公司一般是法人(法人性)4.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社团性)5. 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的原则(资本组合性)(股东的改变不会影响公司的存亡)二公司法的含义和特征:
7、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1. 公司法是组织法2. 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3. 既强调股东自知,也保障社会利益三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含义及特征: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股东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限制(=50)3. 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通过对外发起股份筹集资金4.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四有限责
8、任公司的优缺点:(案例中)优点:(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缺点:(1)、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因为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且全体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当严重亏损,不能还债时破产的可能性较大。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资本制度更严格2. 信息公开3. 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4. 股东对公司
9、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是指早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1. 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现金、资产、信用、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都不能还债,而且对债务整体性,长期性的不能清偿)2. 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3. 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二破产原因: 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1. 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1)、列举主义;概括主
10、义;列举与概括主义的折中主义2. 我国对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重整与和解: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重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11、。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在于预防和避免债务人破产,并使债权人有个可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比通过破产程序更多的清偿。 (p123案例)第十章 证券法一证券的含义和分类: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一般可分为货币证券、货物证券和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二证券法的含义: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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