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点(共3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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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点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筑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在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认真贯彻条例、指导和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一、(一)3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
2、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这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监理事前控制,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本文就依据“意见”中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作予表述。1、安全技术措施是安全生产活动的保障(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保证安全施工的纲领性和操作性文件。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特点不同、复杂程度不同、施工阶段不同、露天高空及作业环境不同等特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参与人员不同,所以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
3、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以严密的计划组织来保障安全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2)要做好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监理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提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重要性的认识,在专业上要掌握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内容,要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要熟悉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才能做好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才能发现和判别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对安全生产有保证。2、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要点(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编
4、制、审核、签批的手续是否齐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必须由专业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报监理审查。(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条件,编写内容要全面并具有针对性。如: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通篇是规范、标准中的条文,可怎么做,要怎么做,就是没有针对工程特点及要求要这么样,必须这么做的内容,还有照搬其他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连结构形式都不相符,文不对题。(3)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人员必须配备齐全,要定员定岗,不得虚设空岗。应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首成立企业
5、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项目经理为主成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企业法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年度安全教育合格的资格证。(4)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制度等。制度应齐全、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5)审查施工单位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管理到位。(6)审查安全监督手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以防患于未然。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包括:班组自检、相互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员专检、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集中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警示和操作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7)审查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架子工、焊工、打桩机操作工、起重设备操作指挥工等。检查特殊工种人员年度安全教育情况,未经年度安全教育或证件有效期过期的,应视为无证处理不得上岗。如有的施工单位有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未经年审的,有人证不符的、为应付检查而挖空、填补、涂改、移花接木的现象,势必都会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所以如果发现复印件模糊不清的或有质疑的证件,应要求施工
7、单位提供原件核对,然后留下复印件,以便在施工中核对人证情况。(8)施工单位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时要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分部分项专业危险程度、作业、环境、条件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要求应附安全验算结果,这是对方案中所采用的方法、工艺、材料及环境等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评价判定依据。监理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降低地下水位、固壁支护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开挖方案必须经5个以上的专家论证,所有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在通过的施工方案文件上签署姓名和意见。基坑开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8、基坑开挖时的监护检查、周边地面建筑物的沉降监控、基坑周围的安防防护、对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等。脚手架的搭拆方案: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与安全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是否一致。应对脚手架基础的做法、材料选用,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点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要求。搭设高度超过24m以上的和挑脚手,应有脚手架搭设的设计计算书。脚手架应有分级验收使用方案。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高空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或出入口),“五临边”是指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
9、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边、上下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其中卸料平台必须采用型钢(H型钢或工字钢)搭置,并具有相应的计算书。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5个以上的专家论证。物料提升设备(如塔吊、井字架等)的安装和拆卸:安装与拆卸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安装和拆除前必须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应有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负荷的计算是否准确、用电分配是否合理,生活用电与生产用电必须分开。b、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施工用电的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相应有防雨措施、门锁定专人负责、有明确的
10、送电或停电的操作顺序、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在潮湿、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c、电气防火措施有:施工现场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现场应配置必要的砂箱和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备。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法。模板支撑要有设计计算书和细部构造大样,支撑用料、间距、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方案和说明,模板的拆除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必须以拆模试压块检测强度与规范要求达到的砼强度值为标准作为拆模的依据。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
11、模板支撑系统,必须通过5个以上的专家论证。施工现场防火、防爆措施:主要有木工操作间、仓库等,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应有施工现场动火的操作程序、监控方法及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炎雨期和冬期二个季节。炎雨期的防暑降温措施有夏季防暑降温、中暑病人的急救、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高温、通风降温、防雨防漏电、防土方坍塌和防雷击等的措施;冬期有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的措施。3其他事项(1)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报监理重新审查。(2)专业监理、总监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后的意见准确填写在审核意见栏中,需要施工单位补充或整改的事
12、项,在施工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补编申报到位,监理对该部分做补充审查。(3)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较多错误、漏项、手续不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不得签署工程开工报告,下达开工令。(4)监理要认真审核,认真做好审核结论及处理意见的记录,保留完整的安全监理资料,做好自我保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13、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
14、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
15、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
16、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17、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
18、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
19、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20、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
21、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
22、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
2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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