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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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 录 2.3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7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9专心-专注-专业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摘 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
2、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UCP600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1etters of credi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3、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compliance,finance and other fields,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
4、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
5、cond beneficiaries,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negotiation,etc。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6、 large trading nations,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UCP60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一绪论1.1研究意义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特殊风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还不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卷入案例纠纷,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
7、风险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前人成果,结合实践的经验,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做了深入的研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于银行更好的运用这种支付工具,规避风险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对企业来说:(1)有利于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可转让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加强外贸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从而为企业更好的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提供一个理论基础。(2)有利于企业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特殊风险的了解,可以为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风险的防范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建立一个系统的风险防范的预警
8、机制。(3)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中间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信息资源,迅速的打开国际市场, 发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企业避开贸易壁垒,进行跨国经营。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银行更好开展业务,赢得更多客户,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银行规避风险, 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另外,银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事物中,可转让郑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明确其受益的一方是哪方面。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
9、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UCP500第48条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10、适用的信用证。自2007年7月1 日开始实行的UCP600第38条就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更简洁明了,“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UCP600第38条b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
11、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当然, 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一般说来,转让的规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根据UCP600第38条C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
12、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transferable”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此条款:“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用证
13、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第二受益
14、人。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此时,两份票据的差额,即中间商的利润。6)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去寻找供货商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此时,卖方就是第一受益人,而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2)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可转让信用证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5、,常见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2) 依据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3) 依据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和变更条件转让。4)依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5)依据转让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收款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会列明“先收后支”条款,在收妥开证行的款项后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这是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款。业务环节增多。从原先的买卖双方中加入了中间方,从单一的受益人增加为两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对开证行、转让行和
16、开证申请人可能缺乏了解。单据不符风险。如果第一受益人出于维护商业秘密或其他目的拒绝通知第二受益人对原证的修改,或者是第一受益人的疏忽,使得替换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或者是转让行在转开信用证时擅自删减原证中规定的条款,都会致使第二受益人提交存在不符点的单据。2.2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2.2.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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