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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能源中心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指定存管银行),并按本细则规定,切实履行对指定存管银行的指定和监督工作,要求指定存管银行依法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第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申请
2、第四条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第五条申请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方面的规定;(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设有专门机构或者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五)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
3、度,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六)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最近3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以及运行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七)在能源中心指定距离范围内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网点);指定网点工作人员中,至少有3名人员已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结算专柜人员应当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八)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
4、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且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九)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十)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三)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00个。第七条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
5、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总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其母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应当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能确保实时、高效完成资金划拨,且其或者其控股母公司在三个以上全球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八条申请成为指定存管银行及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提交以下预审材料:(一)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能源中心网站)、申请报告、
6、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分支机构、指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三)期货保证金存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四)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简历;(五)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最新企业年度报告;(七)申请人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指定网点营业执照;(八)指定网点相关人员的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九)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能源中心网站)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7、十一)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能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指定存管银行的资格预审。第十条申请人通过能源中心的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能源中心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技术、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并向能源中心提供下列材料:(一)监控中心出具的关于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二)与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期货资金管理系统测试情况;(三)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8、机构报告。第十二条取得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应当与能源中心签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设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二)吸收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等主体的存款;(三)了解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等主体在能源中心的资信情况。第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期货保证金存管服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能源中心提供
9、的票据或者数据,优先划转能源中心、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能源中心;(二)按规定及时完成期货交易相关结售汇;(三)接受能源中心对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监督;(四)保守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五)在能源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能源中心化解风险。第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地区设置网点。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指定网点内设置能源中心期货结算专柜,为能源中心及会员提供专项服务。第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根据能源中心交易和结算时间的变化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相应调整业务办理时间。第十七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凭能源
10、中心签发的专用通知书,为会员办理开立、变更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业务。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为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开立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第十八条能源中心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第十九条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对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能源中心的相关要求,为能源中心和会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能源中
11、心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就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向能源中心支付利息。第二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能源中心监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未经能源中心书面同意,不得限制会员出入金。能源中心有权随时对能源中心存放在指定存管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跨行调拨。第二十二条当能源中心的资金结算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经能源中心申请,指定存管银行应当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合,协助能源中心化解风险。第二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不得协助会员在保证金上设定担保;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及能源中心债务。第二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对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其他
12、机构或者个人拟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措施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事前通知能源中心。第二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遵守能源中心发布的与期货保证金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能源中心通过期货资金管理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者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应当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实时将资金汇划至指定的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应当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及时到达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三)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的方式,提高资金划拨效率。第二十七条
13、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每日按照以下规定与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进行账务核对:(一)按照能源中心的查询要求,提供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二)每日结算业务结束后根据能源中心的需要及时对账;(三)将能源中心的客户回单联、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当日送达能源中心;(四)按照能源中心的要求提供专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第二十八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一交易日的账户余额、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能源中心的查询要求,向能源中心提供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
14、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第三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指定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涉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以及期货交易各主体的任何非公开信息。第三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能源中心关于期货保证金存管以及其他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和流程,积极参加能源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指定存管银行的资金划转系统应当遵循能源中心的相关技术接口规范,并通过能源中心的验收测试。第三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应当能够支持会员系统多点接入,满足会员银期转账系统灾备和冗余的要求。第三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申请总行主备数据中心与能源中心
15、主备数据中心之间可靠冗余的数据通讯链路,相关网络参数由能源中心统一分配。第三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将资金划转系统纳入银行端技术系统的统一运维管理流程,对资金划转系统、数据链路和软硬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第三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拟进行网络维护或者系统升级,影响资金划转系统正常使用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能源中心,并提前做好系统测试工作。第三十七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能源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合测试。第三十八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设立“724小时”的技术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进行报备。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三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职
16、责明确、措施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第四十条指定存管银行发生可能影响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的操作失误或者技术系统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能源中心,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发现资金划转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能源中心,并积极配合对系统的检查,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确有必要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四十二条指定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运行稳定和安全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能源中心和监控中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部门岗位设置、职责规定、部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
17、内书面报告能源中心和监控中心。第四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出现影响资信状况的重大业务风险或者损失的,应当于风险或者损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能源中心和监控中心,并提交该业务风险或者损失对其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影响分析以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报告。境外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发生潜在或者可预见风险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通报市场风险情况,并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四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措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能源中心、监控中心和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统测试工作,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第四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1
18、个月内向能源中心和监控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经营服务、技术支持、风险管理、操作失误和技术故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年度总结报告。第四十七条能源中心对指定存管银行进行年度检查或者不定期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资格复核、存管业务开展情况等;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指定存管银行自查等。指定存管银行对上述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能源中心对指定存管银行进行年度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时效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控制,以及系统运维、人员服务、业务运营、风险控制、满意度调查等。能源中心可以参考年度考评结果,统筹安排指定存管银行的业务以及双方合作项目。第七章
19、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新增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保证金存管业务等措施:(一)未履行本细则以及与能源中心签订的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能源中心其他业务规则的;(二)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三)未经能源中心书面同意,无故限制会员出入金的;(四)对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操作失误或者技术系统故障的情况,未立即通知能源中心,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不配合能源中心年度检查、不定期检查
20、,或者不按要求提交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年度总结报告或者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六)未按照监控中心要求报送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情况的;(七)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要求的;(八)服务质量不高、银期转账系统不稳定的;(九)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指定存管银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全部保证金存管业务:(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者扣划的;(二)协助会员在期货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的;(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的;(四)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对于暂停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能源中心认
21、为其整改后重新具备正常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能力的,可以恢复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第五十二条指定存管银行申请终止其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的,能源中心可以同意终止。第五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存管银行资格:(一)向能源中心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二)挪用保证金的;(三)最近1个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且经过规定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或者不再满足指定存管银行其他资格条件的;(五)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六)被收购或者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的;(七)能源中心认为该指定存管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四条能源中心决定同意终止或者取消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的,提前10个交易日向该指定存管银行发出通知,按照规定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及时在能源中心网站上公告。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终止或者取消不影响其与能源中心已经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能源中心可以依法与该指定存管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第五十五条被能源中心取消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能源中心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