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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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晨光计划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第二条 “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 请请第三条 “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2.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3. 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4. 本市高校在编教师;5. 在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30 周岁。
2、第四条 “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至 36 个月。第五条 “晨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第三章第三章 遴遴选选、 、评审评审与立与立项项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第八条 “晨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遴选。评审专家一般由 5 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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