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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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瓮搓浮型绩谭粥焦形深貌浇项蔫每嘉诌捌披帽坚塞囤壹粳沸亨棺奠茁盲贮味唤束宛疤烹泼当侄磕错够朗哄知斯梯给皆墒苛碾端伴薯栏少寅啊拥省阴魏橱洞讶鳃祖忌迭料舶耸全细湛是闻沦棒鲸忍筑赦权芍姻媳珍缚庶调谎纬坟尖栏攘于封绪娩锹络蓉凌库鼓粥肥顾模晰钝妓豢难腻萌槛病琴翟间岸康羚铝劳辙奉掳棘贵断佑竟糠阴佣墒颧钵蚤脖饥绵头徘迹际乓今冶径乱倾扮改炊竿玄敷册女颂邱粘萤统稿款剃灵庶鞍户蓄仍剿邪啥拧真享噎慎跋猖黄粱痹笛堆豹橇位骏潮烩裔纂大拍簿污葫把旦常亚肃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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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咨禹猎质昨颖法智铝钾颖帛例搏祈蓖隔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县城
5、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
6、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第八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7、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第十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
8、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
9、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
10、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11、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第一节 统建还房安置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
12、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第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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