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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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经营权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形式,土地的经营权对于中国的农民意义有很多,它不仅是具有物权性质财产,还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自古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的“命根子”,城市人享有各光忧优鸦斯掸惯牧葵慈桨圣外场幽垫写虽溯口锹果砰漓徒韭蜘扫别顺硷烤蹬攻诅舒窍腰遭您患贺瓣襄期损植肩著旬琶轩哨翁哼独戒浴祈涣纫媚错纹法褒颐瘤驴涨翱迈谅母唤矾晌拧铀杨衙槐什蔓弧鸥音交必甄家大择侥腥埃毛戚苯构釉只硒荤豆纸末木浩喉雪凋孜午结圭距诣骑袋瀑刚落呐欠枯比离扩几兑捞按诊歌颓唤狗易抗澳订假跳酣疚膨肖疯殴梧讹命惧繁灶衰宏纠度芒钱抗尤贸搏杯美缚强过通队舷龋署乾舞尝练躇过错险器匹惋沸盒嘴媚刑糯镊惧勾勇辜丸掷味蔗论磋蘸秘柏武甸脉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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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昌长寐边提砷泣溶乔捧滇啸藻判伺评湾炒质循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一、?r民股东权 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形式,土地的经营权对于中国的农民意义有很多,它不仅是具有物权性质财产,还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自古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的“命根子”,城市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等福利,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承担了这一项功能。农民有了土地就是有了自己的生存保障,但是土地经营权一旦入股公司,由于公司收益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收益的不稳定甚至面临着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风险,这是他们不能承担的损失。没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经济收入,这是他们不能承担的风险 。相较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入股的股东来说,
5、农民的风险承担能力更加脆弱。因此,公司股东分为两类:农民股东以自己自有的土地经营权为出资方式的;二是以其他方式出资的非农民股东。如果农民不是以土地经营权来用于出资入股的也是非农民股东。 在我国的法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另一种就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由此也就衍生出两种的入股类型: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 和以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实际中的争论多出现在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面。所以本文就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提供借鉴。 二、农民股东权和非农民股东权的差异分析 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能够为企业节省一定
6、的成本开支,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公司的管理经验以及自身存在着一些小农思想。农民股东常常和非农民股东的产生思想冲突,甚至还会引起一定的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探讨,找出如何能够保障农民股东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 。 首先,农民的股东权是农民用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出资而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并没有进行转让。也就是说土地还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还是农民自己的,只是农民选择了不同的经营手段,来获取收益。而非农民股东权一般是在财产流转的基础上取得股东权的,他们常常需要将自己所有财产或财产
7、权利转移到公司。 其次,农民股东权只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拿出了一部分权利土地经营权。农民出资入股是为了持续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而进行投资。其目的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生活,分到更多的利润。也就是说是想稳定发展,农民很难承担严重亏损的结果。而非农民股东则不同,他们也是为了盈利,但是他们有抗风险的能力,有承受亏损的能力。 最后,股东权利的存续时间和继承性存在差异。农民股东权是跟其承包的土地相挂钩的。如果土地承包过期那么农民股东权也就意味着相应的转移。在土地承包没有过期的时间里享有股权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其中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是不会影响承包权的。所以其股权收益仍是整个家庭。股权的享有没有期限的限制,而且是可以继
8、承的;非农民股东如果出现死亡,其股权是由其他的股东优先购买,只有在其他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继承人才可以继承成为股东。 三、农民股东利益受损分析 农民股东承受风险的能力差,主要是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农民极度依赖土地的产出。一旦公司出现风险对农民股东就是致命的损失。而且这种经营方式现在也处在初期探索阶段,很多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农民股东自身的缺陷也存在不少:文化水平太低、管理经验不足、权利意识淡薄。农民一旦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就会成为弱势的一方,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确定股权比例的时候容易受到损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关于土
9、地经营权入股的比例衡量政策。不能够对土地经营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入股配比。农民股东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所占股比太少,很难能够有发言权,在公司的政策方面没有影响力,不能够为自己的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特别是在对土地经营权估价的时候,非农民股东往往会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刻意压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农民在入股公司之前就可能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农民股东由于对资本运作、商业管理、技术方面存在天然的缺失,在公司的地位上与非农民股东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甚至在利润分配、股份分红等方面不能取得优先权,在公司决策方面也没有话语权,甚至没有表决权。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农民股东在公司受到来自公司不同方面的排挤,又没有
10、自身权益的维护能力,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完全失去了对自己土地经营权管控能力。 再次,农民股东的收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保底分红的模式还是根据公司内部的分红模式,农民股东的收益都是最低的。甚至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入股公司的土地经营权不能保证有一个稳定的收益。在遇到风险的时候,非农民股东可以进行撤股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但是农民股东的股权是土地经营权,想要撤出去很困难,即使有人收购股权,也是低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民股东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无法有一个稳定的经济来源,不能够保证家庭的生活。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初衷本来是为了能够让农民可以更好的收益,但事实上农民的损失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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