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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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
2、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 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
3、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六条 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第七条 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第九条 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当本期(批
5、)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
6、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第十四条
7、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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