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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2、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
3、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对
4、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5、。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
6、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第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异议在3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第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及异议处理决定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
7、成就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评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0.6万元。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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