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查程序资料(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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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目的:為使公司之溫室氣體排放盤查體系能夠符合ISO14064-1標準的要求,溫室氣體清冊與報告,能符合相關性、一致性、完整性、準確性與透明度等原則,並規範公司溫室氣體的資訊管理,檔記錄保存,基準年的再計算,特制定本程式。2 範圍: 適用于本公司營運範圍內所產生之GHG盤查管理。3 權責:3.1 管理者代表:統籌ISO14064系統推行與維護、組織邊界設定,主導召開GHG管理審查會議,制定減排目標和政策聲明。 3.2 管理部:協調各相關部門進行配合一切與GHG相關事務;主導公司GHG盤查日常工作,負責向GHG專案負責人彙報GHG專案執行進度和編制GHG盤查清冊、GH
2、G報告。 3.3 GHG審核員:識別公司GHG排放源、查證公司GHG活動資料、計算碳排量。4 定義:4.1 溫室氣體:任何構成大氣的氣體,其會吸收或釋放紅外線輻射的氣體。在此指ISO14064定義之六種溫室氣體,一般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4.2 二氧化碳當量(CO2e):比較一項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的輻射效能之單位。一般計算時,使用特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其全球暖化潛值。 4.3 GHG源:向大氣中排放GHG的物理單元或過程。4.4 直接GHG排放:組織擁有或控制的GHG源的GHG
3、排放。(財務和運行控制的角度確定組織運行的邊界)4.5 能源間接GHG排放:組織所消耗的外部電力、熱力或蒸汽的生產而造成的GHG排放。4.6 其他間接GHG排放:因組織的活動引起的,而被其他組織擁有或控制的GHG源所產生的GHG排放,但不包括能源間接GHG排放。4.7 GHG活動資料 :GHG排放或清除活動的測量值。5 流程圖:流程圖權責部門表單管理部管理部管理部【溫室氣體盤查排放清冊】管理部管理部管理部【溫室氣體盤查排放清冊】推行委員會推行委員會各部門各部門6 作業內容:6.1 溫室氣體資訊管理: 6.1.1 擬定公司溫室氣體盤查與自願減量聲明 :由管理部負責提出年度溫室氣體盤查與自願減量聲
4、明初稿,並交管理者代表簽核後給予公佈。6.1.2 溫室氣體政策聲明的修訂需在每年的管理審查會議中提出。6.1.3 制定溫室氣體政策聲明內容需考慮以下重點: 6.1.3.1 盤查標準和資料有效性承諾。6.1.3.2 承諾持續改善和減量排放。6.1.3.3 形成檔,實施並保持。 6.1.3.4 傳達給員工,並充分與其溝通,使其瞭解認知各自相關的溫室氣體應盡義務6.1.3.5 可向利害相關團體公開,並為其所獲取。 6.1.4 管理部協助管理者代表主導召開GHG專案執行安排會議: 6.1.4.1 GHG審核員對公司組織營運邊界內的GHG排放源進行識別。6.1.4.2 GHG審核員選擇合適的量化方法 。
5、 6.1.4.3 GHG審核員選擇和收集GHG活動資料,並提供原始記錄。 6.1.4.4 選擇GHG排放因數。 6.1.4.5 計算GHG排放量。 6.1.5 GHG審核員資格和盤查要求:GHG審核員必須是經由協力廠商機構培訓的具有排放源識別和GHG活動資料收集和計算能力的人員擔任,活動資料由所屬單位的GHG審核員負責提供,由非本單位的其他審核員負責檢查確認本單位排放源和活動資料,盤查流程參見現有的【內部稽核管制程序】。6.1.6 管理部依照ISO14064-1標準的要求編制GHG盤查清冊和報告並經GHG專案負責人和組織最高管理者簽核後對外公佈,以用於向是委託方、責任方、GHG管理者代表、執法
6、部門、金融機構或其他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 (如當地社區、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告知。 6.2 公司成立溫室氣體盤查推行委員會 :依溫室氣體盤查推行委員會組織圖成立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管理者代表委任,主任委員則負責召集相關委員並組成查證小組。相關職務說明如下:6.2.1 主任委員:監督並提供執行溫室氣體盤查及相關的資源支援。 6.2.2 副主任委員:規劃廠內GHG工作並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配合,並為GHG對外聯絡的主要視窗。 6.2.3 查核小組:於盤查報告書完成後進行查證工作。 6.2.4 推行委員:負責進行GHG盤查、資料收集、排放量計算與製作檔與報告書。(人選為負責能源使用部門、原材料採購部
7、門、行政、環保與財務等部門的推行代表。)6.3 組織邊界設定:6.3.1 組織邊界之設定原則:參考ISO14064與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之要求建議,其設定依據如下:6.3.1.1 控制(權):對于其所管理或營運控制下之設施,組織擁有百分之百溫室氣體排放與/或削減量。6.3.1.2 持有投權比例:對于個別的設施,組織有特定比例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或削減量。6.3.1.3 財務邊界:依組織勞動所在地的國家或管轄權定義下之財務、稅或商業數目邊界之基準,組織擁有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或削減量。6.3.1.4 生產配股:依據組織由該設施所得到的產量百分比所擁有溫室氣體排放/或削減量之股分。6.3.1.5 在法律
8、合約宣言的特定安排下,亦可使用不同的整合方法論。6.3.2 對于公司組織邊界設定則以本公司為主要組織邊界。6.4 排放溫室氣體種類:每年10月由推行委員組織相關部門的人員進行排放之溫室氣體清查,清查數據報告填寫完畢后由各部主管審核后送交體系部進行審核,最后由管理者代表簽核。6.5 溫室氣體排放源識別及排放量計算:6.5.1 基準年設定與調整:6.5.1.1 基準年設定:以盤查作業開始之2015.10.012016.09.31年度為基準年。6.5.1.2 基準年調整原則:依據以下原則辦理:6.5.1.2.1 當排放源的所有權/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基準年的排放量應進行調查。6.5.1.2.2 當計算
9、方法有所改變,進而導致在計算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有重大變動時,(如嚴重影響占GHG排放總量的10%的誤差時),基準年排放量應隨之調整。基準年排放量的調整應溯及既往,以允許公司乾地殊殊的變動調查。6.5.2 溫室氣體排放源范疇界定:6.5.2.1 范疇1:溫室氣體的直接排放:針對直接來自于報告公司所擁有的或控制的排放源,其排放主要為下列活動所產生的:6.5.2.1.1 電力、熱或蒸汽的產出6.5.2.1.2 物理或化學制程,如水泥、酸及氨氣的制造6.5.2.1.3 原料、產品、廢棄物與員工的交通運輸,如移動燃燒源,像是卡車、叉車、船舶、飛機、巴士及一般汽車6.5.2.1.4 逸散性排放源:故意的或非
10、故意的釋放,像是從裂縫或密接處的滲漏、如化糞池中排放出的甲烷、從空調設備中逸出的HFC,及在輪油過程 所發生的滲 漏,從空調設備中逸出的HFCs等。6.5.2.2 范疇2:來自于進口電力、熱或蒸氣的溫室氣體排放,其計算的是進口/外購電力、熱或蒸氣產生有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6.5.2.2.1 因外售電力、熱或蒸氣的產生所造成的排放應該在有輔助資訊的情況下分開報告。這些排放也必須涵蓋在范疇1之內。為了增加數據的透明度,與進出口電力、熱或蒸氣有關的排放數據不應該以凈額表示。6.5.2.2.2 與進口電力、熱或蒸氣產生有關的排放,視為是間接排放中的特殊案例。對于許多公司而言,電力的使用是在消減溫室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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