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卷样题(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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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试卷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钟方源 1、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 请分析以下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甲买卖私
2、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1、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有效的。因为它有出资人、以及合伙方案。2、甲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作为公司的,不得擅自利用便利于公司做买卖。可以要求甲撤销其行为。3、丁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要,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也就是还必须要征得甲的同意。4、李可以要求该公司先用240万元还债,剩下的十万,他可以要求任何一人偿还,至于他们四人如何偿还,属于他们内部协调。2、2010年9月,甲、乙、丙、丁(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
3、定如下: 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丁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2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 该年12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张三就12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0年10月,戊向星星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
4、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星星公司。 (1)丁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3)对债权人张三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太阳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太阳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5)戊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1)丁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依据如下: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5、,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1、普通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对。 2、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实物出资也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
6、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企业法第16条)(3)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与否以知情与否判断)(5)戊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7、、某厂2008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明:(1)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厂的一债权人甲因追索200万工程款而在一个月前向法院起诉,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厂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的一笔300万贷款充当保证人,现乙公司贷款尚未偿还这笔贷款。(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1000万元。(5)该厂的破产财产额为770万元,破产费用40万元;欠缴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普通债权500万元。请分析以下问题:(1) 该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否合法?为什么?(2) 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3) 该厂与债权人甲之间尚未审结的欠款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8、(4) 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为什么?(5) 普通债权人甲能分配的财产是多少?(1)合法(已经资不抵债,正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2)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清算时进行处理(4)不可以,因为还没有迹象表明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5)主要是先扣除40万元;税款220万元、职工工资180万元,剩下的部分各平分4、某品牌火腿肠很受消费者欢迎。2011年,该品牌火腿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也有人反映在该品牌火腿肠中发现了铁丝苍蝇等异物,还有人发现现有该品牌火腿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该品牌火腿肠的生产者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如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哪些主体应
9、承担责任?为什么?(3)责任主体除了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答: 1) 违反了刑法第14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承担主体应为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因为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所负的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故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一定要有关系。所以,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与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都对受害的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 3)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即买方或者卖方,古国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
10、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5、某公司决定自2010年8月1日到9月1日举办“100万元让利大抽奖”的有奖促销活动:一等奖20名,每奖最高奖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二等奖40名,每奖奖额为5000元人民币;参与奖为人民币1000元。至8月20日,全部奖券均被抽走,活动提前结束。据悉公司通过此活动获利近100万元,消费者意见纷纷,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仅有2个一等奖、5个二等奖、20个参与奖被消费者抽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请问,公司哪些做法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应该承担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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