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样版商业)(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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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件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2、,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5.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3、/;联系电话/;邮编/;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圣爱米伦
4、科研部分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编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2012359/438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
5、定的项目中的第 B、C 、E /A、G 【幢】/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18/17层,地下层数为-2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服务,层高为5.7/4.5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
6、情况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6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4、其它:/。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本房价所
7、含配套费特指水、电初装费。电话、网络及本商品房所在 辖区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买受人住以后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第六条 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资金监管账号:/,房价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买卖双方承担。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
8、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
9、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按贷款银行办理按揭需要资料要求)交予贷款银行,并办理贷款手续,提交办理贷款资料不全、逾期提交相关资料和办理贷款手续的则视同违约。违约处理办法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条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责任。第八条 面积确
10、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
11、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 交
12、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2014年6月30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 ;6、给水:2014年6月30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7、燃气;燃气管道沿商业街安装主管,业主自行报装燃气入户;8、/;9、/;10、/。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
13、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
14、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
15、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因不可抗力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如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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