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八条(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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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条是关于假药及按假药论处的药品的规定。 一、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 假药不但不能防病、治病,反而会贻误、加重病情,甚至会致人伤残或者死亡。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这是制定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为了准确、有效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本条在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同时,对假药的定义及应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形作了明确
3、规定。 考虑到医疗机构配制药品的活动在性质上也属于药品的生产活动,因此,按照本条规定,本条以下各条所称的药品“生产”,也包括药品的“配制”。 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与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定义的假药,包括两种情况: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药品成份,直接决定该种药品本身的有效性、安全性。 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中载明的药品成份,是经过药理、毒理等临床和非临床的反复试验,在试生产期又经过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的检验,证明对某种疾病确有疗效并能保证使用
4、安全后才确定下来的。 国家药品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执行。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不能保证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法将其列为假药。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非药品不但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反而会贻误病情,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每一种药品都是针对特定的疾病产生一定的疗效,不同药品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各自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以及服法用量、禁忌及用药注意事项不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不但不能达到用药目的,反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因此,本法将以非药品冒充的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的此种药品列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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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管理 释义 第四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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