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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纳税筹划 日期:09-01-23 点击:10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大型企业集团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对于企业总体所得税支出影响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技术开发费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充分运用这些技术开发费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大幅减少企业总体税收支出,现举例说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方法。例:中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大型利税企业,2002年税前利润为1亿元, 2002年发生技术开发费为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决定拟从2003年开始对生产线进行工艺
2、改造并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市场,整个技术改造由公司新产品研究开发部负责, 预计需分3年进行, 从2003年2005年技术开发费预计共需投入2000万元,2003年预计需投入800万元, 2004年预计需投入1000万元, 2005年预计需投入200万元, 各年技术开发费可抵扣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1)2003年可抵扣所得税额=800万元(1+50%)33%=396万元(2003年技术开发费比2002年增长14.29%)(2)2004年可抵扣所得税额=1000万元(1+50%)33%=495万元(2004年技术开发费比2003年增长25%)(3)2005年可抵扣所得税额=200万元33%=66万元
3、(2005年技术开发费比2004年减少80%)三年中海公司合计抵扣所得税额=396万元+495万元+66万元=957万元。以上案例(1)-(3)项计算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所得税所依据的相关税收文件如下:(一)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内容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
4、),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3.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工字199641号)和(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按照和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
5、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相关税收文件如下:1.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
6、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财税字199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
7、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根据以上文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中海公司原研究开发部人员离开中海公司,自筹资金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新公司金海石化技术改造研究院,新公司与原中海公司无关联关系,主营各类石化产品技术改造, 新公司成立后与中海公司签定新产品技术改造业务合同, 合同约定, 技术改造业务合同期限从2003年2005年, 中海公司委托金海研究院进行新产品技术改造业务,技术开发合同金额共计1800万元, 中海公司分两年支付技术开发费,2003年支付800万元, 2004年支付1000万元, 另外2004年底中海公司支付赞助费200万元给金海研究院。进行上述纳税筹划后,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
8、定,中海公司2004年底支付的赞助费200万元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海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总金额仍为2000万元,20032004年可抵扣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1)2003年可抵扣所得税额=800万元(1+50%)33%=396万元(2) 2004年可抵扣所得税额=1000万元(1+50%)33%+200万元=695万元两年中海公司合计抵扣所得税额=396万元+695万元=1091万元,比税收筹划前多抵扣所得税额1091万元-957万元=134万元。金海石化技术改造研究院享受税收优惠计算如下:(假定其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
9、3%)12003年2004年免征营业税1800万元5%(1+7%+3%)=99万元(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免征营业税,赞助费200万元不计入营业额)22003年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33%=660万元(依据财税字(1994)1号文件免征企业所得税,赞助费200万元视同收入)金海研究院合计享受税收优惠=99万元+660万元=759万元。进行上述纳税筹划后两个单位合计享受减少税收支出134万元+759万元=893万元,节税效益显著,但筹划时需注意如下问题: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3.纳税人享受抵扣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必须为非关联单位,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4.纳税人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时必须将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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