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小抄(共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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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Z建造师管理制度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2.注册的分类(四类)2.1 初始注册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 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
2、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2 延续注册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3 变更注册规定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2.4 增项注册3. 注册受理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部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核发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核发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20天审批20天审核10天变更、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
3、5天审批10天审核5天4. 不予注册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受刑事处罚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年龄超过65周岁 5.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况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6. 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印章失效撤销注册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受刑事处罚7.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1Z 执业管理(掌握)1.2
4、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5、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6、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
7、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3.1 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3.2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3.3 签字盖
8、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1Z 执业监督
9、管理(掌握)1.管理部门全国: 建设部同等级别的其它专业部门县级以上: 建委同等级其它专业部门2.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的权限权利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义务(三不得)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2.管理措施 (两大措施)2.1 撤销注册 撤销主管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将违法事实与处理结果告知其注册机关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况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
10、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的2.2 建造师信用档案 规定建造师及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交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目负责人【难点】撤销、吊销、注销和收回注册证书的区别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1、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注销(行政机关和注册人均无过错,客观情况导致)收回注册证书无论以上种种原因,均要收回1Z 法律体系(掌握)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 民事法律关系1.民
12、事法律关系三要素(3+4+2)主体(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2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类)2.1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上+部分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下+部分精神病人)特别规定 我国公民定居国外,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从严规定 无国籍,依定居或住所地 2.2 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类型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4条件
13、依法成立有财产或经费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 其它组织(四类独立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类)财资金与有价证券物如建材行为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非物质财富如文学作品1Z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一种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第二种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件
1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标的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法 1Z 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中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3.五种代理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
15、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4.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代理3形式未予授权超越权限代理权已终止表见代理3 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实施了代理行为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5.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满或完成取消代理关系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
16、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Z 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2.债发生的根据(四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3.债的分类方式债的第一种分类意定之债内容由双方依其意思而定,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内容由法律规定债的第二种分类 按份之债按份额承担债务 连带之债4.连带之债的特点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
17、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1Z 物权制度(掌握)1.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2 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权的种类(三类)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抵押权2.1 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2 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应
18、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3 抵押财产的确定(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2.4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效力抵押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不破买卖)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5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但这种变更未经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
19、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2.6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该协议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应该房地合一处分,但新增建筑物部分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应在诉讼时效期内3.1 质权的概念与分类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票据类、股票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20、、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3.2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放弃质权的权利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须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须经出质人同意)3.3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到期及时行使质权4. 留置权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4.2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或质权4.3 留置权的实现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两个月
21、的履行债务期间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1 不动产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是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预告登记由于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22、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2 动产一般规定动产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5.3 其他规定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6. 建设用地使用权6.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23、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限)和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6.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4)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变更与注销)7. 物权的保护(六种)请求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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