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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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第三条
2、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开办程序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并填写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申请经营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治安消防安全意见书;(五)到住建部门办理经营使用场所为8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六)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到工商行
3、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七)备案表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存档。第三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计、公安、住建、安监、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
4、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5、验收和备案;对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下(不含本数)非寄宿制、床位数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上(含本数)的非寄宿制、50张以上(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由消防大队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第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疫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学
6、生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参与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对相关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督促学校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第四章 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八)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办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
8、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九)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十一)加工食品的器具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十二)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十三)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
9、8小时以上。第十七条 治安基本要求(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具备防冲撞功能的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防破窗进入功能且内部开启的安全窗。(二)校外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或幼儿)50人(含)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保安员;50人-150人(含)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150人以上在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安员数量。保安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履职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以下防卫器材:钢叉1副、催泪喷雾器2罐、防卫棍按保安员人数每人1条配备,可视情况自备必要的其它防卫器材。(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特别是门
10、口、就餐室、午休室、托管室、食堂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60天。(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完善保安员巡逻守护制度、学生、幼儿接送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要制定应急逃生和反恐防暴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六)校外托管机构发现各种治安危险因素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上的,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三)经营场所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安
11、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排烟应符合要求。(四)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必须进行穿管保护。(五)场所按每100平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米算)应配置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灭火器放置点要分散设置,每组不少于2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等)。(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
12、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七)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基本要求(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参考标准为人均居室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床铺间间隔不少于50厘米,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每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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