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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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担保的事前控制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
2、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担保(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第四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
3、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于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股份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
4、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第二章担保的事前控制第一节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调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
5、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
6、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申请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审核同意后,由总裁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担保业务,认真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相关
7、法规、制度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会议决议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8、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挣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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