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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洲天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建立公司、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的职能部门或分厂(车间)以及工段(班组)四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公司各子(分)公
2、司应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第四条 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一、 岗位操作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及作业中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二、 班组长应在作业前对本班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本班作业后再次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时将安全生产隐患和处理情况交给下一班。三、 分厂当班专(兼)职安全员、值班长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四、 分厂主管安全领导每天都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处理事故隐患。第五条 安全
3、生产定期检查一、 各作业班组之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互检。二、 从事高危行业的矿山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周期性检查。其它各子(分)公司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周期性检查。三、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生产检查。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如:重大危险源检查、矿山安全检查、工程施工专项安全检查等。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在冬季和雨季前对季节性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级在情况需要时应对各类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第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安委会的整体布置,各子(分)公司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
4、查。第十条 各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部门)组织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绕上级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主要领导均应参加本单位安全检查,各主管领导及部门领导应检查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参加各单位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高危行业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参加一次生产一线的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确保能查出并解决问题。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有专家参与,各子(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生产专家或精通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
5、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二、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三、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在自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上级单位(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6、,按下列办法处理:一、 一般性事故隐患,限期排除。二、 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可能影响范围立即强制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三、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检查单位(部门)应向受检单位(部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 第十六条 下属单位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上报。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管理档案:事故隐患档案包括隐患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
7、人等详细情况。公司各级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档案。一、 各子(分)公司应对本单位所有事故隐患建立档案,并将重大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二、 公司建立重大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分别管理各子(分)公司重大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三、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均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下属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 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二、 抗拒或阻挠上级单位(部门)安全检查者。三、 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负责起草及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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