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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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2、令第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4、、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
5、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第二章信息收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
6、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7、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第十四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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