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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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一、申请 (一)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市(区)政府集体建设占地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区(县)国土行政主管申请土地确权; 2、建设申请取得了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 3、建设申请取得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注明,属于规划村庄的,可以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规划村庄以外现状村庄的,可以申请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
2、见(试行)。 (三)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领取行政决定。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提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的;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审查的,提交规划审查意见
3、;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6、按照规划条件或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按规格(竖向)装订成册)套,总平面图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份);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中注明申报乡村建设
4、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申报要求中,对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或者个人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材料,填写,将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第二联顺序装袋,填
5、写移交单,转交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申请人同意,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即被视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一般建设项目)。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
6、)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申报图纸是否符合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申报建设用地范围与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 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建筑高度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条件的要求; 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 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已安排了必要
7、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告知内容 (1)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核验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当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41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 3、北京
8、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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