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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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2004-10-25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
2、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
3、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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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停车场 建设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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