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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在校学生实习调研报告在我国高校,学生实习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高校、政府和社会非常重视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大学生实习的岗位、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内容等都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特点。尤其是从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安排和有效开发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不仅能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获得相应能力、积累经验以及转变就业观念,而且还可以使大学生尽快完成由“学校人”向“社会人”转变,适应社会,贡献社会。另外,通过实习,还会使用人单位降低用人成本,为今后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弘扬做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公益形象,在全社会形成互惠互助的良好氛围。基于上述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和谐劳
2、动关系,全面了解我市在校实习生用工形式的现状,课题组先后前往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商学院两所高校和广州市公用事业高级技工学校和机电高级技工学校两所技工学校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半个多月的实地考察和了解情况,在初步掌握在校实习生用工形式现状的基础上,设计了在校实习生用工形式现状与对策的调研问卷(包括企业和实习生两套问卷),并于8月15日进行问卷发放工作,其中企业问卷面向广州市用工单位,实习生问卷针对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等有实习经历或正在实习的学生,调研选取广东商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工贸技师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公用事业高级技工学校等学校的在校实习生作
3、为问卷调研样本,问卷回收工作于9月15日完成。根据前期实地调研和问卷分析,现将调研情况和调研结果报告如下:一调研基本情况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为无产阶级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而实习作为教育环节的一种,是每个学生必须都要经历的步骤,主要集中在最后一个学年完成。据了解,学生实习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统一由学校组织到指定实习单位的集中实习,另一种则是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的自主实习。我国高校扩招以来,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在学校所能提供的实习单位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或者叫分散实习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实习形式,这种分散实习,除了是为了完成学校规定的
4、必修课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就业增加筹码,可以说,增加实习经验是学生获得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本次调研问卷包括企业问卷和实习生问卷两部分,其中企业问卷共发送1200份,回收933份,在回收的有效企业问卷中,使用在校实习生的企业有效样本为249份,占所调查企业的26.8%;实习生问卷共发送5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361份,有效回收率达72.3%,调研样本涉及179名男生,182名女生;同时为保证问卷的可靠性,选择了不同类型学校、不同专业的学生作为实习生问卷调研对象。学校分布如下:其中重点大学49份,有效百分比为13.5%;普通院校144份,有效百分比为39.8%;大专72份,有效百分比为19.9
5、%;中专(技校)96份,有效百分比为26.5%;其他1份,有效百分比为3%。专业分布如下:管理类154份,有效百分比为42.5%;理工类128份,有效百分比为35.4%;法学类13份,有效百分比为3.6%;经济类42份,有效百分比为11.6%;其他类型的专业为25份。二. 我市实习生用工现状分析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实习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目前广州市在校实习生的现状,全面贯彻执行该条例的实施,为以后改进和完善实习工作提供建议或决策。课题组将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来了解
6、目前广州市在校实习生的现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企业使用实习生并不广泛。2007年底,被调查单位使用不同用工形式的比例情况如下:劳动合同工占88.3%;劳务派遣工占4.77%;非全日制用工占1.01%;实习生占0.8%;服务外包占0.63%,其他占2.2%。(见图一)而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用工形式比例为:劳动合同工为88.27%;劳务派遣工为6.23%;非全日制用工为0.84%;实习生为0.91%;服务外包为0.62%;其他1.06%。(见图二)由此可见,我市企业中,使用实习生这种用工模式的单位并不多,2007年是0.8%,四年后,即2011年才达到0.91%,与其他用工模式相
7、比,使用的广泛性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2011年与2007年相比所占比例虽然有所上升,但是上升幅度并不大,因此,近年来,实习生该种用工在广州市的发展趋势是比较稳定的,在企业中的应用并不广泛。图一 2007年企业用工形式图二 2011年企业用工形式(二)实习期限一般较短,主要集中在13个月。根据企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习期限低于1个月有22家单位,占有效样本总数的7.9%;实习期限为13个月的单位有112家,占有效样本总数的40.3%;实习期限为36个月的单位有42家,占有效样本总数的15.1%;实习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有19家,占有效样本总数的6.8%;与实习生进行实习期限协商的企业有83家,占有
8、效样本总数的29.9 %。(见图三)实习期限较短可能和学校的教学安排有关,一般而言学生在寒暑假相对空闲,而学校也比较倾向将实习安排在寒暑假。图三 实习期限(三)实习一般是有偿的。根据调研显示,为实习生提供实习报酬的企业占有效样本比例的82.75%;提供交通等补贴的企业占有效样本比例的42.96%;提供免费午餐的企业占有效样本比例的47.18%;没有为实习生提供任何相关报酬或补贴的企业占有效样本比例的4.24%。(见图四)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并无涉及实习报酬具体数额,但根据实地访谈,我们了解到实习报酬一般较低,只能充当实习期间的食宿、交通补贴。图四 实习报酬三. 我市实习生用工存在的问题(一)作为教
9、学必经环节的实习却和教学联系不太紧密据调研数据,只有13%的学生认为实习和教学联系很紧密,而25.1%的学生反映偶尔联系,47.5%的学生认为实习和教学联系一般,10.2%的学生认为无联系, 4.1%的学生对于实习和教学之间的联系持无所谓态度。(见图五)图五 实习和教学的联系(二)实习三方实习目的不同从学校角度出发,学生实习作为一种形式的教育,它是培养学生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学生为完成学校教学任务要求进行实习,希望能通过实习接触社会,然而在调研中,调研数据显示,68.07%企业招聘实习生的目的是作为未来的人才储备,25.35%的企业是为了降低成本,43,51%的企业的目的是缓解生产
10、高峰压力,11.23%的企业是为了是享受优惠政策。(见图六)同时我们了解到为了缓解短期的生产压力,很多制造型企业大量的招聘实习生作为准工人使用。实习三方的实习目的不同,如果没有经过很好协商,发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图六 企业使用实习生的目的(三)在校实习生权益保障不全面,实习生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 1.实习协议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目前实习生的协议签订率来看,实习协议签订率有待提高,特别是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方面。根据调研数据,实习过程中无任何相关协议所占比重为20.4%,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所占比重为38.7%;既有口头协议又有书面协议所占比重为12.4%;然而近3.3%学生反映并不知道是否
11、签订了相关实习协议。(见图七)另一方面在已签署的实习协议学生样本中,近61%的同学进行了研读,并指出相关协议主要包含内容为实习时间、实习报酬或补贴、 保险。然而近20.17%的实习生表示并不知道实习协议相关内容,这也体现了实习生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图七 实习协议2.实习期间的加班现象。总体来说,实习期间加班现象较为普遍,经常加班所占比重为9.2%,加班的样本所占比重为11.7%,偶然加班所占比重为24.8%,不一定加班比重为16.4%,不加班比重为37.9%。(见图八) 同时通过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加班情况和实习岗位有关。一般而言,行政类的实习岗位工作强度不大,而操作类的实习岗位会面临加班,加班
12、不仅强度大,且实习加班普遍没有报酬,实际上这是直接侵犯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图八 加班情况3.实习期间工伤事故的处理。根据调研显示,实习期间并无工伤事故的发生。然而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对于工伤,安全等事故实习三方(学校、学生、企业)处理意识不强,在实习期前,仅24.38%的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没有任何保险的比重为59.28%,还有10.8%的学生表示并不知道自身是否购买了相关保险。(见图九)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54.72%的学生表示实习单位应承担责任,14.17%的学生表示学校应承担责任,48.89%的学生认为应该由学校、企业按责任承担, 12.78%的学生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见图十)
13、但是当工伤事故发生时,54.14%的学生表示不知道谁为事故责任方。图九 实习保险图十 安全事故责任承担方四成因分析 (一)在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目前存在争议。有将实习行为划为民法上的劳务行为说,也有人认为其属于纯粹教学行为。可以明确的是实习生和企业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
14、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无论是学生还是接收实习生的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实习生的身份依然是学生,而非雇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无人身隶属关系,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和评价。由于不受劳动法调整、保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遇到的工资与工作时间等方面侵权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也无法获得工会的帮助和维权。同时我国工伤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若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就不能参加享受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人身
15、伤害,也不能按工伤认定处理,只能提起一般侵权之诉。(二)实习的管理与规范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和实习生都有着十分完备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几乎是一片空白。与实习相关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9条明确了高校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责任。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等。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
16、限在三年(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范。由此可见,这些办法、通知的出台和实施虽然建立了一些实习的管理制度,如实习合作协议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益于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办法和通知仍属于政策层面的问题,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原则上的指导性意见,操作性不强。在已有的这些文件中,适用范围上也不统一,大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没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所有院校。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学校实习的实习管理仍不规范。有
17、些高校将实习计划安排在寒暑假期,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行松散管理,学生没有具体的学习计划,学校也缺乏对学生就业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办法和通知对实习单位均无约束力,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安全事故几乎不承担责任。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但是一般性的保险根本无法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可见,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无法受到切实的保障。五建议与对策(一)企业要树立正确的校企
18、合作意识,加强与学校合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企业要增强校企合作意识,企业要把育人功能融入到企业的价值链中,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主动承担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责任,在双方的合作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二.企业和学校双方要积极加强实习的管理,确保实习的质量,企业与学校在推行实习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一些问题,但只要校企双方相互配合、明确双方责任、相关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同时企业为了能更好地与学校学生合作,也可对确实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予以激励。(二)实习学生要加强维权意识鉴于实习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导致实践中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建议实习生在实习之前
19、应了解相关实习的法律法规,主动提出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这份实习协议可作为以后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实习协议至少应当对一下事项作出约定以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利益: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5.发生纠纷的处理等。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实习生的权益得到保护。(三)政府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立法保护和政策支持为了保障实习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对教育发展制定的方针与政策,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实习制度健康发展、以使实习制度制度化、规范化。具体主要体现如下几
20、个方面:1. 对实习生实习权的确认和保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现有的关于实习的相关办法和通知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完善,在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实习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有序、规范的实习管理制度。一方面规定学校应该为学生实习提供帮助,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实习渠道,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教学实习的内容,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加强对实习的设计与指导,对学生实践的考核,促进实习的落实,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学生的实习教育权。另一方面,对于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应当建立实习合作协议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明确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使
21、在校实习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做到一旦出现,有章可循。2. 对实习生劳动权的确认和保障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赋予在校实习生劳动者资格,但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的劳动和一般的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形式上的区别, 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它们都是凝结在劳动成果上无并差别的人类劳动, 都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价值, 因此,在校实习生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劳动法律的确认。建议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中将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 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在校实习生的劳动权具体表现为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劳动基准制度应当同等适用在校实习生,至于工资制度是否适用, 则要根据实习的类别和实习合作协议加以确定
22、。如果是顶岗实习或是带薪实习, 则应当按工资制度享受工资报酬权。如果是其他实习形式, 虽可以不适用工资制度,但对其实习期间补助可以通过实习协议加以确定。因此,在校实习生至少可以享受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和一定的工资报酬权。当实习劳动者的这些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 可以参照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来解决。3.对实习生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和保障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职业风险。在校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虽然不能获得劳动者资格, 但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实习过程发生工伤事故时,也是一种重大的社会风险,有权享受工伤待遇。而且,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关系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基于正规的劳动关系而
23、产生,它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将更加明显,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而社会保险关系重在社会保障,不一定都与劳动过程有关,没有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仍有可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障已经作为一项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认可。但不同主体之间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权实际上是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所现实性地享有的一项权利。基于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可在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准上专设实习生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确认在校实习生社会保障权,同时这样做也可分散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具体操作方面,设立实习生保险基金。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承担一定的比例缴费义务,在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时, 可获得及时救助。此外政府要近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院校开展实习的进展情况及成效,把实习工作开展好的企业和学校进行表彰、鼓励和奖励、在政府正确的引导下,各个院校和企业不仅要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的合作关系,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有序的伙伴关系,双方共同承担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综合型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这样就会使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面达到共赢,促使学生实习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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