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审核管理细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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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夏银行利通支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总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行审批权限内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管理。
2、第五条 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A岗和B岗,日常审核工作由A岗负责,A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B岗负责日常业务审核。 第六条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 (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六)其他工作。第七条 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
3、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第三章 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第八条 工作规则:(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会征求意见,根据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三)对需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修改支付信息操作的,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
4、由原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修改。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一)营销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起点提出调查意见;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落实担保和放款的前提条件手续,审核授信业务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借款人签署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负责授信业务放款审批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对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负责。(二)支行审贷会、风险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审查审批授信业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三)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权限内授信业务担保和放款条件的落实,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对所审核放款环节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有效性负责。(四)营业室负
5、责业务发放、资金支付的审核和账务处理。第四章 放款工作流程第十条 放款工作流程包括放款申请,放款审核,下柜处理,会计入账四个步骤。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支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放款流程,实行纸质与信贷管理系统同步并行。第十二条 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审核目前暂通过人工上报、纸质方式进行,工作流程及审核审批内容与其他授信业务相同。第十三条 放款审核岗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及时提出放款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放款申请。授信业务审批后,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将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并受理客户的提款申请。按照审批意见落实授信业务发放的前提条件,落实担保手续,签署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将该笔业务的纸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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