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次修订版)(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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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11月22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1次修订,2010年09月17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2次修订,2011年11月25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3次修订,2012年05月29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遵守
2、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我国公民,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的,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经所在院(系
3、)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复审,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授予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原则上应
5、用汉语撰写;对于用汉语授课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硕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000汉字摘要;对于其他情况(含用英语授课)的硕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可不要求撰写汉语摘要,但必须有英语摘要。第2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 (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则至少由4人组成。第3次修
6、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
7、序: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送交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
8、,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
9、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作出了杰出成绩,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五)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
10、议授予学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决定不受理其申请学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将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审议其申请学位。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1、、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即视为学位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作出
12、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决定即视为学位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
13、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二)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原
14、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对于用汉语授课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汉字摘要;对于其他情况(含用英语授课)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可不要求撰写汉语摘要,但必须有英语摘要。第2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其中,校外同行专家2至3位,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
15、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至少由6人组成。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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