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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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姜大明省长于2月2日签发第260号政府令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一、规定出台的背景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国家和
2、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生
3、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因受规范性文件内容所限,无法设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来保障相关制度内容的贯彻落实。此后,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对各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省政府领导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上安排的今年六个工作重点中就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山东省企业安
4、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系统地规范和梳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将我省多年来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出台规定十分必要。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和机构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和基础。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监管实际,细化和完善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规定(第九条)。二是设置
5、了安全总监岗位。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全面提升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广滨州等市的先进做法,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享受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待遇,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条款。为充分借鉴和吸收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能,参考了外省市的做法,第十二条明确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四是规定了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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