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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开展“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我办组织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两个办法将于发布之日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沟通反映。宁波市工程建设项
2、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的监督。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章
3、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2名。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委派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条件。对于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如招标人确需派代表参加评标,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同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将受委派代表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评标
4、专家选聘表从市政府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无此类专家或专家人数不足而无法满足项目评标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按照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在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拟选聘评标专家人数的3倍提出候选专家的名单,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核准,在推荐的候选专家名单中随机选聘或直接指定。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招标人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随机选聘评标
5、专家。第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应当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系统进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评标专家的选聘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做好评标专家的保密工作。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确定1名负责人,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研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评标资料,包括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补充文件、答疑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等;(三)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四)汇总需要向投标人询标的题目和内容,组织询标;(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6、(六)回收评标资料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准时出席评标会议,主动出示本人有效
7、身份证件,经招标人确认其身份并签到。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第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标准进行
8、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的投标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法是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计算出总分,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第十六条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对技术或设计文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施工技术方案合格制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第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且技术标评审采用评分制的,招标人不能任意提高技术标部分的比重,技术标部分的比重应当控制在4
9、0%以下,商务标部分的比重应当控制在60%以上,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一般不大于5分。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扣分写出扣分理由。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提倡实行暗标评审。第十八条招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当合格投标人过多时,首先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分值排序,对不少于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少于招标文件规定限额的,应当将全部招标文件进入评审范围)。当初步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规定限额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其他投标人商务报价分值排名依次递补。第十九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或其
10、他应当废标的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章并明确表述。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应当废标的情形作为废标依据。第四章 评标程序第二十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二)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三)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负责人;(四) 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五) 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六)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八) 评标委员会解散,发还通讯工具。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
11、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清标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比较。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一般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评审,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二)施工组织、质量保证、施工方案等评审;(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或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第二十四条 商务标评审,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
12、性进行逐项评审;(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给出评标结论。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二十六条对于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工程内容、施工组织方法和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和各单项费用的组成、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详细
13、评审。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现行的工程造价依据、计价规则、宁波市关于工程造价的补充规定和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标底应当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投标控制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投标应当作为废标。但批准的投资概算必须具体明确且投资概算的价格范围须与招标内容相对应并应使用相同的计价体系,以保证具有可比性。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4、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八)最低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次低投标报价的92%,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确低于其成本的
15、;(九)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业绩有降低的;(十)未能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有明显的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等嫌疑,且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废标人,并告知被废标的原因。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的,可对有效投标继续进行评审;如认为所有投标都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
16、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应单项评分相差异常或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独立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含)以上时,评标办法中应规定:对技术标评分分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为最后得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本人
17、的评审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评标结果应当由超过半数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预中标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
18、易中心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大市外专家按实支付往返交通费),劳务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半天200-500元(省外特邀专家除外)。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财物。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
19、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收到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第四十一条投标人认为评标结果显失公正的或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也可以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组织复审。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系统,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示。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招标和各县(市)、区同类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