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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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从农村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谈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祝之舟(1982-),男,山东定陶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联系方式:,湖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弘博路1号环湖13栋204#()。祝之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如原承包人全家迁出集体组织,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要么会引起集体组织收回承包地,危及土地交易安全;要么使得集体组织不能行使承包地收回权,造成集体利益损失。这就是农民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是
2、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因此,应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和纯粹的财产权利。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流转困境中图分类号: DF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之初,中央就已经在鼓励承包地的流转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但是直到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才日益成为一个热点而
3、为广大农民所熟悉并为相关学者所关注。特别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更是如火如荼。但同时,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大批农民转换身份,迁居城市,新的问题便接踵而至,比如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全家户口迁入城市所引发的农村集体要求收回承包地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既关系到发包人、承包人和农地流转相对人的利益平衡,更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并力求破解之道。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一)户口迁移与承包地流转的规范
4、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说明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从而消灭其上业已设立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对承包地的收回权呢?对此,该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依据相关民法原理并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分析。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农业部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经
5、营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五种形式。,本文仅以转让和转包这两种典型的流转方式为例。在转让的情况下,问题比较简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意味着原承包人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从而退出与集体的承包关系,随即使受让人取代原承包人与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此后,原承包人也就不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其全家迁出原集体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不会产生发包人对受让人承包地的收回权。但是,转包则与此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
6、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参见农业部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也不发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之间转包合同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发包人。因此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承包人迁出集体之后,发包人应该有权收回原承包人依然享有着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至于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的接包人的利益保
7、护问题,也理应交由合同法根据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予以解决。但是至此,问题并没有结束。(二)集体组织收回权与承包地的流转困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对人言,在转让的情况下,原发包人的迁出丝毫不影响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而在转包的情况下,则要遭受承包地被收回的巨大风险,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安全不得不时刻面临土地所有权人的承包地收回权的威胁。换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言,在转包的情况下,针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发包人可以行使收回权,收回承包地,从而维护集体的利益。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原承包人在收取转让费后便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并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
8、,即使迁出户口,发包人也不能收回承包地更不能向原承包人主张与剩余承包期限相应的转让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却赋予集体组织介入土地流转法律关系之权利,向原承包人或相对人收取流转费用,从而使其成为农地流转的当事人。这不仅明显违反物权独立性理论和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且不符合“依法裁判的司法准则”;何况其实施效果也颇值怀疑。因此,笔者对其做法不敢苟同。左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80页。从而使得集体利益
9、的维护无从谈起。总之,面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会引起集体利益的损失,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则直接威胁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安全,从而有损流转相对人的利益。因而,在选择流转方式时,流转的相对人应该会倾向于转让;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又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发包人一旦意识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会出现原承包人迁出集体而自己又不能行使承包地收回权以维护集体利益的风险,他也就不会同意原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因此,也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相对人不接受转包而发包人不同意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困境。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户籍变动,本是一种与市场交易毫无关系的当事人身份的改变由农村人变
10、为城里人,为什么会影响财产权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的户口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迁户行为会引起集体组织对承包地的收回?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的法理依据何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法理剖析笔者认为,要回答前述问题,我们必须详细考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算作是一种财产权利并进而反思隐藏其背后并决定其性质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此,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利属性,就必须首先分析作为其基础的承包经营合同。(一)土地承包合同的身份属性众所周知,目
11、前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来源上世纪80年代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责任责任制与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样,均以承包合同为载体。不同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承包合同强调的是义务(生产责任),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承包合同则以权利(承包经营权)为重心。从义务到权利的演变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1。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义务随着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不断出台而逐年减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合同里义务条款所列的纳税义务、粮油征购任务、集体提留、承包费等2相继消失于历史舞台;相应地,农民个体的土地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承包期限由三年到十五年再到三十年以至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到的“长久不变”,权利性质也由相对性的
12、债权演变成了绝对性的物权,从而独立于承包合同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有学者将土地承包合同称之为“新型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学术界对农业承包合同的性质存在四种见解:劳动合同、经济合同、混合合同以及租赁合同。李昌麒:试论农业生产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社会科学研究,1984年第3期。On the status attributes of Contractual Operation Right of Rural LandTalking From the transferring dilemma of the right caused by the changing of rur
13、al householdZHU Zhi-zhou(La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ways of transferring, the collective will withdraw his contractual land that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or wont withdraw his contractual land that harms the collect
14、ive interests,if the contractor breaks away from the collective after transferring his right to contractual land. This is the transferring dilemma of the right to contractual land caused by the changing of rural household. The root cause of the dilemma is the status attributes of the right. So, w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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