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很高的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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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
2、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第四条 本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住宅小区;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住宅;建筑面积: ;总 户 数:_;土地宗地号:_ ;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本小区内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围墙、池井、架空层、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共有道路、地面停
3、车场、绿地等;(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燃气管道、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照明设施、配电系统、供水系统、化粪池、公益性文体设施等。第三章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
4、共有部分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小区在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应约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
5、,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第一节 相邻关系第十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
6、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二节 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节 保护公共环境第十三条 为了保持本小区公共环境的安全、整洁和美观,使物业保值增值,业主共同约定:(一)本小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违规打通分隔小区内外的墙壁、围墙、围栏;(二)禁
7、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改变朝向户外的门窗规格、颜色;(三)安装防盗窗、封闭阳台应该统一规格、统一颜色,安装位置严禁超出外墙立面;(四)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蓬、花架、晾晒架等;(五)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私拉管线。经过批准的,管线要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六)禁止在小区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楼道、各层电梯间堆放杂物;(七)房屋建筑外墙应当保持整洁,无残损、脱落、无明显污迹,每10年定期保养清洗一次; (八)业主防盗窗、空调架等室外设施要定期除锈、刷漆,不得影响房屋建筑整体美观;(九)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十)禁止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十一)
8、禁止在阳台外、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禁止擅自张贴或安装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第四节 装饰装修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约定:(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期间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
9、的影响,下午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三)因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观、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节 安装空调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应遵守本规约及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一)空调室外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二)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安装位置时,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建筑物美观统
10、一。(三)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第六节 电梯使用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制度:(一)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禁止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二)运载大件物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准运手续,做好轿厢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水泥、砂石、砖块等必须装袋,严禁袋损坏或散装运载,严禁在轿厢内或地面拖袋运送。第七节 车辆行驶停放第十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制度:(一)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二)车辆应在车库或指
11、定的车位停放,消防通道、小区道路、绿化场地等场所严禁停车;(三)禁止在公共停车位划线区安装车位锁等设施。第八节 出租、转让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一)本小区房屋出租,一套房只能租给一个家庭使用。禁止群租,禁止承租人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二)签订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时,须将本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房屋出租的,业主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转让的,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三)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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