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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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 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 年。第四条 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
2、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 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 (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法人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
3、例2、(二)法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2、(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2、(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和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企业债务;(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 职工股东大
5、会(合作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6、;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
7、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第四章 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
8、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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