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资料(共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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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征:内容上: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形式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
2、协定(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态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变更(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变更、客体的变更)、消灭(主体、权利义务、客体的消灭)三种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即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即法定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1)基本原则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3)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4)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在做出时要兼顾行政的手段和行政目的,不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不利的影响,从而使手段和目的相称。三项子原则:I.适应性原则(Fit):即行为对于实现相应的目的来说使适当的,手段不与目的相背离。违法与不当的界限II.必要性原则(Necessity):手段不
4、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即在达成目的的多种选择手段中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使用最不激烈的手段。III.最小损害原则(Proportion)干涉手段对相对人利益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收益。(5)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当信守自己的行为或承诺,保护个人对于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条件:政府行为;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存续保护: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自己的行为。补偿保护:撤销、变更或废止后给予相对人合法权益适当的保护。3、政府间关系;行政主体概念、类型、资格认定;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1)政府间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设置,领导,控制,合作,纠纷)。政府间横向关系(合作,依附
5、,竞争)。(2)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4、公务员的权利、报考、任免、处分;(1)权利: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录用:应当: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年龄);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4)具有良好的品行(德能);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健康);6)具有符合职位要
7、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技能);7)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不得: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任职:1)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2)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上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一般是副职,非领导人员,如助理审判员、助理检查员);3)录用制: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采用考试录用,试用期1 年。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
8、科员、科员、办事员;4)聘任制:专业技术职位(计算机、法务、财会),辅助职位(秘书、打字员、档案管理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注意:1)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为1-6个月。免职: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
9、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
10、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注意:并处处分的,1)处分不同种类,从一重;2)处分相同种类,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3)在旧处分期间受新处分的,处分期采用“先减后并”原则;4)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1、公务员某甲因违法乱纪被处记过12个月,在执行了7个月后,又因乱纪被处记过12个月,那么就得采用“先减后并”原则,12-7=5,用5个月与12个月合并,得17个月,所以甲的记过处分期就在12个月以上,17个月以下。一般公务员处分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选任制公务员处分机关(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首长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5、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无效;(1)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
12、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一)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三)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二、行政行为权限合法:(一)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二)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三)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一)行政行为有时是根据,证据确凿(二)行政行为具有正确适用依据(三)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四、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一)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二)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时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行
13、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自缚力”)(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行政行为的撤销: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
14、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是授益行政行为,可不追溯。(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行政相对人过错或其与行政主体共同过错,应追溯。(5)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继续存在,违法,必须废止原行为。(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为继续存在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废止原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自然终止。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废止之日起失效,此前权益不收回,义务不赔偿或补偿。(2)废止原因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15、要而实施的,此种废止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补偿。(6)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的抵制权。(2)行政相对人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权利义务的处置6、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概念:行政
16、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种类:(1) 根据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2) 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不同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必须由中央统一作出规定的重大问题。地方行政立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执行性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3) 依据内容不同执行性立法:立法根据是特定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行政规章。创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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