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演化争论的法律思维根源(一)(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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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治理模式演化争论的法律思维根源(一)摘要:对全球公司制度的演化趋势,统一论与分化论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论的根源在于论者法律思维的差异,并突出表现在现象与标准、法律与事实、宏观与微观、技术与社会等几对范畴上。立足于法律的本质并关注公司制度的选择问题,分化论有说服力;而统一论则因把法律问题简单技术化、混淆事实与规范选择的差异而有明显局限。因此,应当坚持理性的法律思维,坚持公司制度国际演化的“功能统一、形式分化”二元观。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国际统一;国际分化;法律选择Abstract:Inthedebateconcerningtheworldwideevol
2、utiontendencyofcorporationgovernance,“unificationism”and“differentiationism”arediametricallyopposite.Thispaperholdsthatthecontroversy,stemmingfromdifferenceoflegalideas,isprominentincertaindichotomousareas,suchasphenomenaandstandard,lawandfact,macrocosmandmicrocosm,technologyandsociety,etc.Incompari
3、son,differentiationismismoreconvincingbecauseitisbasedontheessenceoflawandconcernsaboutthechoiceofcompanyinstitutionswhileunificationismisobviouslylimitedbecauseitsimplydeemslegalproblemstechnicalonesandconfusesfactsandchoiceofnorms.Weshouldhaverationallegalideasandmaintainthedualismof“functionaluni
4、ficationandformaldifferentiation”intheinternationalevolutionofcompanyinstitutions.KeyWords:corporatelaw;modelofcorporategovernance;internationalunification;internationaldifferentiation;choiceoflaw一、引言:统一论与分化论,到底谁会胜出?在公司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中公司法的竞争力问题,因此也必须理性对待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中关于治理模式演化趋势的理论争论。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我
5、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实质是一个借鉴和移植他国先进公司法制度的过程。在经济竞争全球化的压力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将走向何方?在比较法领域,全球统一论与继续分化论,是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全球统一理论认为,经济全球化将导致作为经济全球化基础的经济体制的统一,作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公司法当然会走向统一。其中,以美国公司法学者汉斯曼与克拉克曼的公司法历史终结论以及拉菲拉波塔、弗洛伦西奥洛佩斯德-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等人的普通法优越论(由于取其姓名中的首字母,理论上把这4位作者的观点称之为“LLS&V”,下同)为典型代表。公司法历史终结论认为,制度竞争的效率标准将使作为美
6、国公司法蓝本的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法模式最终打败非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法模式,各国公司制度的不统一将最终成为历史1。LLS&V认为,普通法系的公司法在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方面,相对于民法法系的公司法有天然的优势,在以效率为导向的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中,普通法系的公司法最终会在这场竞争中胜出2。统一论遭到了分化论的强烈批判。有学者认为,对于什么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根本不可能有统一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即使存在统一看法,基于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大量补充性机制的客观存在,公司治理体制演进的路径不是惟一的;有的学者坚持认为,即使一个特定社会有朝某个有效率公司法模本演进的社会需求,利益集团或者其他因素也会反对这些制度
7、演进3。其中,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理论是反对公司法全球统一的最强大声音,以美国公司法学者路西恩阿瑞贝伯夏克(LucianAryeBebchuk)和马克杰罗(MarkJ.Roe)为代表。公司法的国际分化者则坚持认为,公司法的国际统一是不可能的,英美公司法的胜利是一种臆想4。统一论与分化论,到底谁会胜出?我们认为,答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因为,公司法的国际统一论在我国是一种相当强势的理论,而公司法修改活动的移植性特征又对这个强势理论有所强化。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梳理这些理论争论在思维路径上的差异,以利于在持续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所谓的国际经验保持理性的态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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