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那些事儿——分立税会详解(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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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分立的那些事儿分立税会详解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公司分立业务的经济主体包括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本文分别讨论三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分立业务的类型(一)按照分立后组织形式的变化,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存续分立可表示为:甲公司(变更)甲公司(变更后的甲公司) 乙公司(新设)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新设分立可表示为:甲公司(注销)乙公司(新设) 丙公司(新设)(二)按照分立后股权结构的变化,可分为让产分权式分立、让产赎权式分立、让产扩股式分立、股权分割式分立。1.让产分权式分立
3、是指公司将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股权人数及股权比例)与被分立企业相同。让产分权式分立可表示为:甲(A、B、C、D)甲(A、B、C、D) 乙(A、B、C、D)2.让产赎权式分立是指公司将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这部分股东不再持有被分立企业的股份。让产赎权式分立可表示为:甲(A、B、C、D)甲(A、B) 乙(C、D)3.让产扩权式分立是指公司将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可能是按照比例分配给被分立
4、企业的全体股东,也可能是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分立后的企业同时还吸收部分新股东的投资。让产扩权式分立常见的方式有:甲(A、B、C、D)甲(A、B、C、D) 乙(A、B、C、D、E)甲(A、B、C、D)甲(A、B) 乙(C、D、E)4.股权分割式分立是指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这种分立方式实质上就是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其表现形式也有两种: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与被分立企业相同或不同。即:甲(A、B、C、D)乙(A、B、C、D) 丙(A、B、C、D、E)甲(A、B、C、D)乙(A、B) 丙(C、D)纵观以上各种分立方式,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由一个法人
5、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一)分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特殊重组特殊重组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公司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
6、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下列方法进行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
7、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5)特殊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特殊重组除需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权益连续”三个条件外,还要求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
8、额达到整体交易支付总额的85%。存续分立中的交易支付总额是指所剥离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包括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其中,股权支付额是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分立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是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从被分立企业直接取得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新设分立(解散分立)中的交易支付总额实际就是被分立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股权支付额是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各个分立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除股权支付额之外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为非股权支付额。案例1:甲公司由A、B股东投资组建,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出资700万元、B公司出资300万元,股权比例分别
9、为70%、30%)。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3000万元(公允价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1800万元)。甲公司将1200万元资产(公允价1400万元)、负债3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剥离成立乙公司。也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将所剥离的净资产支付给A、B股东,再由A、B股东出资成立乙公司。如果A、B将所取得的净资产(资产、负债)全部用于设立乙公司,从而持有乙公司股权,说明股权支付额占整体交易总额的比例为100%,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乙公司账面反映资产总额1400万元、负债300万元,实收资本1100万元(A、B股东的股权比例仍
10、为70%、30%)。假设实收资本确定为500万元,则资本溢价为600万元。(1)甲公司所剥离的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乙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甲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公允价)占分立前总资产(公允价)的比例划分,由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弥补。(3)A公司和B公司不视同转让旧股,购买新股处理。新股和旧股的计税基础按下列方法确定:由于A、B公司未放弃“旧股”,则A、B股东对乙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可确定为零,A、B股东对甲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或者按下列方法确定新股和旧股的计税基础:A持有新股的计税基础=剥离净资产/总
11、净资产旧股计税基础=1100/1800700=427.78万元调整后A持有旧股的计税基础=700-427.78=272.22万元B持有新股的计税基础=剥离净资产/总净资产旧股计税基础=1100/1800300=183.33万元调整后B持有旧股的计税基础=300-183.33=116.67万元案例2:仍引用例1资料。如果A、B将所取得资产中的现金100万元留下(A公司70万元、B公司30万元),其余资产、负债用于成立乙公司,则留下的现金为非股权支付额,A、B持有乙公司的股权的公允价为股权支付额。股权支付额/交易总额100%=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剥离净资产公允价100%=1000/1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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