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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 人于 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资源,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依靠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猪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供应成员养殖的
2、生猪;开展成员所需运输服务;引进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成员以其工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
3、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猪的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
4、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亏;(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决议;(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维护
5、本社形象,推广猪的养殖,从事安全、健康养猪;(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六)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三)不遵守本社章程、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长决议,不履行本社义务的;(四)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五)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被本社除名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
6、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
7、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出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三)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
8、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
9、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长、执行监事提议。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位成员只能投一票。第二十三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只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10、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
11、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12、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谦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
13、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一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期,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14、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
15、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二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
16、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二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
17、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发布。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