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复习资料1.14环境保护法-1.15节约能源法-1.16消防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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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2、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安全“三同时”制度一样的。环境保护法(一)设计阶段(二)试生产阶段(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
3、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禁止向水体排放危险物品。3、可以排放,低
4、放射性,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需处理。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一、水污染防治二、大气污染防治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5、措施的情况。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6)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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