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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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一、筹建工作(一)筹建工作主要内容。1.了解政策。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 2.确定组建地点。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县(市)主管部门沟通,确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在
2、地。 3.开展筹建工作。(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投资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2)制定筹建方案。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投资者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制订筹建工作方案。(3)召开发起人(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组应向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5.申报筹建材料。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向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县(市)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初审同意后,将筹建申请材料、县(市)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书及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送市级主管部门复审,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复审意见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复审同意后,筹建组将筹建申请材料、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4、,由市人民政府出具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后报自治区金融办。 6.批准筹建。自治区金融办受理筹建申请材料后,提交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为成员的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筹建批复;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告知原因。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可重新申报筹建。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文本详见附件1)。 1.筹建申请书2.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6.发起人(出资人)会议决议 7.筹建组成员名单及简
5、历 8.发起人(出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9.发起人(出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10.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开业工作(一)开业工作的主要内容。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以在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前提供,设区的市和县(市)审核前可暂不提供。2.协调沟通。筹建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沟通。3.起草文件。起草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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