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类公司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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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小贷类公司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我们理解,根据上述规定,地方省级政府享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权力,地方各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也制定了监管政策
2、,坚持意见的总体方针外也有一些变通。如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各省制订的监管细则有些许变通,如浙江省提高到了30,而江苏省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40”。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法律障碍需结合各地方具体的监管规定进行分析。本文将就长三角地区(江浙沪三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二、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1.江苏省根据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调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80号),目前江苏省内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两类。(一)江苏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
3、东资格作出如下规定:(1)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2)江苏省金融办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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