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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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山体保护遵
2、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
3、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第二章 分类保护第七条 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根据山
4、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第九条 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第十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
5、为:(一)擅自采伐林木;(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三)新建公墓;(四)设立户外广告;(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第十一条 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第十二条 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二)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三)公园绿地。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以外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本办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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