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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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
2、规定审查。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
3、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第八条 淮委接到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办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4、书;申请材料不全的,主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包括项目法人、自然人,下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淮委审查的,不予受理。第九条 淮委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批复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淮委应出据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淮委在审查重大的建设项目时,应书面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淮委,逾期未回复
5、视同无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水行政许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1)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简称涉河,下同)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横断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位置、界限等)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防洪影响补救措施;(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6)涉及取水工程项目应按照取水申请要求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交入河排
6、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等材料;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7) 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简称防洪评价报告,下同)及专家评审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防洪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编制单位一般应具有水利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涉及一级堤防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具有水利咨询甲级资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要求。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送淮委,由淮委组织专家评审。由沂沭泗局审查的中、小型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项目法人
7、报沂沭泗局。第十四条 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设计单位等项目利害关系人实行专家回避。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时应填写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附表二)。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 淮委经审查同意建设方案的,应出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查批复意见(统称行政许可决定书,下同)。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明确施工监督管理及验收单位;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位置和界限许可手续。不同意建设方案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出据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查批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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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河 流域 河道 管理 范围内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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