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购买标的“不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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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合并购买标的“不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2014-04-28 14:53来源:导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取得构成业务控制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且明确指出其不适用于企业收购“不构成业务”控制权。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在被购买的子公司不构成业务的情况下,购买方取得其部分股权并对其形成控制时,对该项收购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4424 微信 QQ空间 微博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企业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该准则规定处理。而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
2、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一般而言,只要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为“构成业务”。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所拥有的资产负债组合不具备“构成业务”所需的“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项基本要素,因而不构成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所指的一项“业务”,即所谓“不构成业务”。这种情况常见于房地产、采矿等行业中,因为直接转让房地产或者转让一项矿业权的可能较重,或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对直接转让资产的限制,因此转让方常常采用将其注入一个公司法人的架构内,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资产转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仅
3、有一项价值较大的资产(例如,尚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或采矿权等),如果存在其他资产,其价值很小(不具有重要性),并且与该项主体资产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因此在股权转让的时点,标的公司自身并无业务活动。当购买方取得不构成业务控制权时,如何对该项收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说明,并从准则层面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解析。二、案例解析例:2012年1月1日,A公司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在股权交易时点持有一幢房屋和一项专利权,所拥有的资产组合并不构成业务,B公司的另外20%股权由非关联方M公司持有。该幢房屋
4、于股权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账面价值为450万元,该项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万元,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股权整体公允价值与B公司所持两项资产公允价值一致。A公司取得B公司80%股权所支付的购买对价款是900万元(溢价部分系A公司出于长远战略考虑)。该项交易安排并未导致B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形成对B公司的共同控制,即少数股东M公司除了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作为B公司股东的一般权利,并无其他特殊权利。因此,A公司在交易后可以控制B公司,包括对涉及B公司的财务、经营政策的单方面决定权,例如该房屋的运作和营销模式、该房屋的再开发或出售等,而无须取得少数股东M公司的同
5、意。具体分析:1. 个别报表层面。A公司取得B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相关业务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即在购买日按照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 000 000贷:银行存款 9 000 000当然,如果在该项交易之后,A公司与另一股东M公司通过协议安排,实现了对B公司的共同控制,则B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合营企业。此时,A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三条的规定,采用核算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 合并报表层面。因为合并报表准则适用于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主体(子公司),而不论该子公司是构成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所指的“业务”,还是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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